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總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金融業,包括下列各款:

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二、農會信用部。

三、漁會信用部。

四、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五、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

六、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農業金融相關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