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6條
農業金融業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 ,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 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應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 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農業金融業遇有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即通報本會;其所研議之矯 正預防措施,並應經公正、獨立且取得相關資格之專家,進行整體診斷及 檢視。

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 或洩漏,將危及農業金融業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