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3條
農業金融業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 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內容應包括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之相關機制、程序 及措施。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農業金融業董(理)事會、常務董 (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信用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