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及措施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2條
農業金融業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 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