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
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
或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