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106 年 06 月 05 日)
第6條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 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 或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