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106 年 06 月 05 日)
第5條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 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 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 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 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 資格申貸本貸款。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