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106 年 06 月 05 日)
第4條
農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二、農(漁)民團體。

三、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借款人使用土地、用水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其從事之農、漁、牧生產應經核准或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十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貸款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 貸款期限最長七年。

二、購置或投資之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有耐用年限者,其貸款期限得由 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