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106 年 06 月 05 日)
第21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八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 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 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 )增種植面積者。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 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 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 方式之新(擴)建蛋雞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