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106 年 06 月 05 日)
第19條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之對象為天然災害發生後,經中 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直轄市或縣(市) ,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地區從事農業相關經營之農民組 織及農企業,遭受農業損失者。但從事農產運銷業者,應以有使用國產原 料或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為限。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 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