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黃金廊道、與
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
銷經營計畫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二、最近三年內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
三、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得獎之公司,或其他部會所舉辦
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中央主管機關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中央主管機關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
定意見書。
六、曾獲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
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