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106 年 06 月 05 日)
第17條
休閒農場貸款之對象為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閒農場籌 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借款人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者,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規定,於籌設期限內取得許可登記證,屆期未能取得休閒農場登 記證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 額補貼。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