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106 年 06 月 05 日)
第14條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對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 方案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前項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 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 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第一項借款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牧 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資格。

二、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 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政策。

第一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 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 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