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106 年 06 月 05 日)
第10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

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

三、具有經營能力及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

前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長十年。

二、資本支出:最長十年。

三、週轉金:最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