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27 日)
第3條
農業金庫每年申請增設分行,不得超過二處,其分行總數不得超過十處。

但為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