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8條
借款人與擔保品所有權人及金融機構簽訂承受契約後,擔保品所有權人應 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將擔保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金融機構。

二、將其對第三人之求償權移轉予金融機構。

三、協助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

前項承受契約簽訂後,如有產生屬於擔保品之權益,應由金融機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