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5條
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 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

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 勘查第二條第四項現況之證明文件。

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或擔保品所有權資料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貸款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五、切結檢具資料文件屬實之書面聲明。

前項申請期限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