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28 日)
第7條
農委會得委託受託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
一、賠付信用部負債,並承受其資產。
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
前項各款所定負債,應扣除不受重建基金保障部分;所稱資產,指依債權 受償比例應受分配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