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28 日)
第17條
農委會承受之資產,得委託受託機構辦理點收、保管、催收、管理及處分 等相關事宜。

前項應辦事宜,受託機構得提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委託其 他專業機構代為處理。

受託機構辦理第一項規定之業務,應定期將處理情形提報農業特別收入基 金管理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