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28 日)
第14條
農委會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應委聘會計師辦理資產負債評估。但採公開 標售者,得委聘財務顧問公司辦理相關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

受委聘之會計師、財務顧問公司及估價師應依據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 核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評估。採公開標售者,受委聘者得參考前開評估之規 定,另行研提評估原則及方法,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管理會同意後,據以辦理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