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28 日)
第10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運用本專款處理經營 不善信用部時,該信用部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但屬本條例中華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仍應予賠付。

前項所稱非存款債務,指經營不善信用部之支票存款、其他各種存款及其 孳息以外之業務產生之債務。

第一項但書所稱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訂立契約。

二、原因事實發生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