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 93 年 04 月 20 日)
第4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