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 93 年 04 月 20 日)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 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