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設立許可證收費標準 ( 95 年 01 月 17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申請核、換或補發設立許可證相關收費基準如 附表。
第3條
本標準所訂規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交。
第4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