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辦理信用交易應揭示之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標準  ( 94 年 08 月 17 日)
第2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行銷廣告揭示所有 應付總費用之年百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