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 93 年 07 月 30 日)
第4條
依前條所定之爭議資產,應無償轉回農、漁會。

爭議資產如經銀行處分或未處分經雙方協議者,得由銀行依承受時之會計 師評估價格,以現金歸還農、漁會。

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仍有爭議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農、漁會等相關單位協議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