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 93 年 07 月 30 日)
第2條
本準則之適用範圍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 承受之農、漁會;其爭議資產之認定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