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11-1條
信用部持有之有價證券,除屬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者外,其餘債券及票券 之信用評等,或該債券及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 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 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 評等達 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 F3(twn)等級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