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106 年 01 月 06 日)
第7條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 未改善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 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應派員 會同農業金庫輔導人員列席農會、漁會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 提計畫,督導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及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 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