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106 年 01 月 06 日)
第3條
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全國農業金庫 (以下簡稱農業金庫) 負責辦理;偏 遠地區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工作,得由農業金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 法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其他銀行辦理。

前項業務輔導工作,必要時,得會同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經費予 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