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106 年 01 月 06 日)
第15條
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 管機關同意,繼續由合作金庫銀行辦理。

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信用部資金融通及新增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主 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同意,繼續由合作金庫銀行、台灣 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辦理。

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合作金庫銀行準用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 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於前項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 銀行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