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條
前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本國銀行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定,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
(三)經惠譽公司(Fitch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
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
用評等達 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 F3(twn)等級
以上。
前條第三項所稱信用部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或全體
信用部平均值孰低。
四、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
值以上。
六、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二以上。
前項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總額限制如下:
一、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值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
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