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102 年 08 月 29 日)
第8條
信用部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累計積分達六分以上,其內部控制良好, 符合第六條規定,且無第七條之情事者,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 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再函轉中央銀行申請許可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 票之簡易外匯業務。

前項簡易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應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