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102 年 08 月 29 日)
第4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經營績效評估標準如下:

一、資本獲利率:以上一年度信用部盈餘與信用部淨值之比率予以評估。 百分之四以上者,以二分計;百分之二以上未滿百分之四者,以一分 計;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二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一者,扣 一分。

二、員工平均獲利能力:以上一年度信用部盈餘與信用部員工數之比率予 以評估。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者,以二分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未 滿四十萬元者,以一分計;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不予 計分;未滿新台幣十萬元者,扣一分。

偏遠地區信用部之經營績效,依前項比率及金額級距,得減半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