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102 年 08 月 29 日)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資本適足程度評估標準如下:

一、淨值對放款之比率:以上一年度信用部淨值與放款總額之比率予以評 估。百分之八以上者,以二分計;百分之六以上未滿百分之八者,以 一分計;百分之四以上未滿百分之六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四者 扣一分。

二、逾期放款比率:以上一年度信用部逾期放款總額與放款總額之比率予 以評估。百分之十以下者,以二分計;百分之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十五 者,以一分計;百分之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二十者,不予計分;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扣一分。

三、呆帳覆蓋率:以上一年度信用部提存備抵呆帳與逾期放款總額之比率 予以評估。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以二分計;百分之十以上未滿百分之 二十者,以一分計;百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不予計分;未滿 百分之五者,扣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