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102 年 08 月 29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規定,衡酌縮減信用部營業項目及範 圍,信用部應於一個月內停止其被縮減之營業項目及範圍,並換發設立許 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