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102 年 08 月 29 日)
第12條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換發設立許可證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