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 98 年 10 月 01 日)
第7條
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者,得由具備下列資 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一、第二條所定結業證書、學歷及工作經驗。

二、無第三條所定情事。

三、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

前項所定代理期間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