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 98 年 10 月 01 日)
第2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除應符合農會漁會 員工職務歸級表、農會漁會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及最近五年 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農業金融、存匯 、徵信、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取得 結業證書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畢業以上,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 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

二、專科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 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

三、高中(職)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 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七年以上。

四、曾擔任政府機關薦任以上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農會、漁會員工取得前項結業證書超過五年,如具備前項規定之其他資格 條件者,得先行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其應於任職後一年內依 前項規定重新取得結業證書。農會、漁會應將該重新取得之結業證書影本 送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漁會員工依前項規定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於任職後一 年內未重新取得結業證書,經農會、漁會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解任、 自行請調或辭職者,農會、漁會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 分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