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100 年 06 月 10 日)
第5條
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行使職務時,應維持其獨立性,其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擔任農業金庫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為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三、持有農業金庫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法人股東之理事、監事或 受僱人。

四、擔任與農業金庫有授信往來或農業金庫購買其所發行、保證或承兌之 公司債、短期票券之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五、為農業金庫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 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負責人、合夥人、董(理)事、 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