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 105 年 09 月 26 日)
第6條
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餘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一百。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並經檢具資產負 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其資本適足率高 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全體信用部備抵呆帳覆蓋率平均值 及不低於百分之一百,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 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二 百。

下列各款餘額,不計入前項非會員授信總餘額:

一、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授信餘額。

二、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餘額。

非會員取得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時,其以非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 入會員或贊助會員授信限額。

非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贊助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贊助會員 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贊助會員之 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