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 105 年 09 月 26 日)
第5條
信用部得辦理非會員授信業務如下:

一、逾期放款比率未滿百分之五者,得辦理以同一直轄市、縣(市)及毗 鄰二鄉、鎮、市、區內之土地或建築物等不動產、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得辦理以同一直轄市 、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已取得建築執照或雜 項執照之建築基地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十以上者,得 辦理以同一直轄市、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 保之放款。

二、辦理以本會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為擔保之放款。

三、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消費性貸款,其無擔保部分放款總額不得超 過農會、漁會上年度決算淨值。其所稱之消費性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 繕、耐久性消費品、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

四、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辦理透支,其用途以各項政務支出之 調度,並列有年度預算者為限。

五、對下列對象辦理授信,以列有年度預算之各項政務支出者為限: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

信用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不受前項限制。

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擔保品坐落位置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

一、為全國農業金庫聯貸案之參貸機構。

二、授信案件之借款人為會員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前項第一款之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者,其擔保品得為土地或 建築物等不動產。

信用部業務財務狀況良好者,得依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 整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調整第一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