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 105 年 09 月 26 日)
第4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 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者,得不超過百分 之一百五十。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 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 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二百 。

三、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其資本適足率高 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全體信用部備抵呆帳覆蓋率平均值 及不低於百分之一百,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 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贊助會員取得會員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 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 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 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