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7 年 12 月 26 日)
第6條
農會、漁會均應指定專任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工作,其人數視業務量 之多寡酌定之。

信用部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其稽核人員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得兼任其他非信用部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