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7 年 12 月 26 日)
第4條
信用部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一、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理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覆核整體經營 策略與重大政策,及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總幹 事應負責執行理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與政策,發展足以辨識、衡量、 監督及控制信用部風險之程序,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監督其有 效性與適切性。

二、風險辨識與評估:內部控制制度須可辨識並持續評估所有對信用部目 標之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

三、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控制活動應是信用部每日整體營運之一部分, 應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內部控制制度應 有適當之職務分工,且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互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應保有適切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資訊應具備 可靠性、及時性與容易取得之特性,並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內部控 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內部控制整體之有效性應予持續監督,營業單 位、內部稽核或其他內控人員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均應即時向適當層 級報告,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