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7 年 12 月 26 日)
第22條
稽核人員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度之自行查核種類、次數及 內容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