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7 年 12 月 26 日)
第21條
為加強內部控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信用部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

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 次專案自行查核,並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但 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或稽核人員已辦理一般查核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 案自行查核。

自行查核報告書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稽核人員陳報總幹事;如有違反 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 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農會、漁會應對辦理自行查核人員施以適當之查核訓練,並由稽核人員督 導各單位切實執行自行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