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7 年 12 月 26 日)
第18條
稽核人員應注意操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逾越稽核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

二、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不法圖利或侵害信用部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 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