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7 年 12 月 26 日)
第15條
稽核人員執行職務,得視實際需要,簽報總幹事核准後,調用其他單位人 員或同一單位非受檢業務之經辦人員協助核算有關資料金 (餘) 額,協助 人員對於其所核算金 (餘) 額之正確性,應在工作底稿簽章,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