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30 日)
第9條
農會、漁會經許可或核准設立、遷移或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者,應自許可 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換發或繳 銷設立許可證,並開始或停止營業。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前開期限內開 始或停止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屆期未開始或 停止營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核准。

農會、漁會依前項規定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將開始或停止營業日期通 知中央主管機關。

農會、漁會經許可或核准設立或遷移信用部或其分部者,於開始營業前, 應檢具警察機關對該信用部或其分部安全維護評估合格之文件,報地方主 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