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30 日)
第6-1條
農會、漁會符合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時,應於每年 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一)信用部之發展沿革。

(二)信用部財務業務狀況;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財務業務健全性。 2.風險管理、治理能力及理事會、監事會運作與內部控制之健全性 。 3.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4.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信用部分部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信用部分部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